个体个人经营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38 阅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不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的全部纳入查账征收范围。

期限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过了一年后需要从新申请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不需要期限,如果没有变更,一直都顺应上年的征收方式。

经营所得包含内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具体经营所得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级累计税率,税率为3%--35%

注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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