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独经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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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本篇详解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时,如何以“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与经营所得的定义,
再次,为何“核定征收”和如何“核定征收”,
最后,计算和缴纳“核定征收”的税款。
我们知道“个体工商户”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人”之一。
那具体来讲,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到底是什么呢?
先看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还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包括:
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中,“个体工商户”不仅仅是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依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和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所以,“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就包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正确地计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所以,凡是取得“经营所得”的“所得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若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同时,我们再来看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这是税务机关以税收征管的视角,针对所有的纳税人和所有的税种执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我们来总结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这条规定:
若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所以,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是取决于纳税人的账册建制是否完善和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复式账,另一种是简易账。
符合以下表格所列示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设置账簿。
个体工商户作为广大的纳税人之一,也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约束,在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时,若有“核定征收”的情形,税务机关便有权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并不是仅仅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规定的,而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所有税收进行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针对自身情况对“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不同城市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
“定期定额”作为“核定征收”方式中的一种,主要应用于“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就是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简而言之,“定期定额”就是通过核定“营业额”或者“所得额”,来确定“应纳税额”。
对于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说,计算“应纳税额”之前,还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应纳税所得额”由下列公式得出: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额”或者“所得额”×应税所得率
“定额”具体的核定方法,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提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区分两种情形:
PS: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将在本篇文章中详细讲解。另一篇文章针对第二种情形(查账征收)进行讲解,文章链接在这里。
实行“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 5% 至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0000 元的 | 5 | 0 |
2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定期定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由税务机关通过规定的核定方法和核定程序“核定”而来,与“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并不是依据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计算”而来。
但是核定之后,个体工商户并不能一劳永逸,若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应当以实际的发生额为计税依据,进行申报缴纳税款,若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低于定额”,应当按照定额申报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简单来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后,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按“核定征收”办理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据此申报表和上述“定期定额”的相关规定,我们得出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以“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当月(季)预缴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季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最后强调一下,本篇适用实行以“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疑问可咨询麦小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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