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05 阅读:
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图1)

本篇详解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时,如何以“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与经营所得的定义,

再次,为何“核定征收”和如何“核定征收”,

最后,计算和缴纳“核定征收”的税款。

何为“个体工商户”?

我们知道“个体工商户”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人”之一。

  • “所得人”并不是我们一般概念中的自然人,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可以看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人”分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那具体来讲,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到底是什么呢?

先看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还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包括:

  1.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中,“个体工商户”不仅仅是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依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和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图2)

何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所以,“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就包括:

  1. 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 依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图3)

“个体工商户”为何“核定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正确地计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所以,凡是取得“经营所得”的“所得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若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同时,我们再来看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这是税务机关以税收征管的视角,针对所有的纳税人和所有的税种执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我们来总结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这条规定:

若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第一、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如果纳税人没有设置账簿或者擅自销毁账簿的;
  • 第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残缺不全,导致难以查账的;
  • 第三、已发生纳税义务,却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所以,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是取决于纳税人的账册建制是否完善和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复式账,另一种是简易账。

符合以下表格所列示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设置账簿。

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图4)

个体工商户作为广大的纳税人之一,也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约束,在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时,若有“核定征收”的情形,税务机关便有权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征收”

“定期定额”并不是仅仅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规定的,而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所有税收进行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针对自身情况对“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不同城市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

“定期定额”作为“核定征收”方式中的一种,主要应用于“个体工商户”。

什么是“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就是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简而言之,“定期定额”就是通过核定“营业额”或者“所得额”,来确定“应纳税额”。

对于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说,计算“应纳税额”之前,还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应纳税所得额”由下列公式得出: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额”或者“所得额”×应税所得率

核定“定额”的方法

“定额”具体的核定方法,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核定“定额”的程序

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图5)

  •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如何计算“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

提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区分两种情形:

  1.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实行查账征收,依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PS: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将在本篇文章中详细讲解。另一篇文章针对第二种情形(查账征收)进行讲解,文章链接在这里

实行“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 5% 至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0000 元的

5

0

2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35

65500

应纳税所得额

“定期定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由税务机关通过规定的核定方法和核定程序“核定”而来,与“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并不是依据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计算”而来。

但是核定之后,个体工商户并不能一劳永逸,若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应当以实际的发生额为计税依据,进行申报缴纳税款,若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低于定额”,应当按照定额申报缴纳税款:

  • 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的,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税款。
  • 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税款。
  •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如何缴纳“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

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简单来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后,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汇算清缴。

如何预缴?

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按“核定征收”办理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据此申报表和上述“定期定额”的相关规定,我们得出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以“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当月(季)预缴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季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何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最后强调一下,本篇适用实行以“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疑问可咨询麦小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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