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17 阅读:

- 学员咨询 -

软件企业第一年会盈利,公司符合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第一年不能申请软件企业证书,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如果第一年没有享受,第二年可以申请吗?优惠期怎么计算?

- 答复 -

两免三减半是从开始盈利年度计算,如果今年盈利了,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两年的免企业所得税就少了一年,过期不享受是不能补回来,大白话就是过期作废。

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相关优惠政策文件看,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没有要求提供软件企业证书,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规定取消软件企业证书行政审批事项(注1),汇算清缴期间符合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应的条件,可以自行判别进行享受,以及准备备查资料。

- 相关政策要点 -

从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

企业在所得税季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管理方式: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财税〔2016〕49号 第十条内容

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综上内容,如果企业符合国家鼓励软件企业条件,第一年开始盈利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需要获取软件企业证书,提交备案资料给税务局,税务局提交享受软件优惠政策的名单和备查资料给发改委和工信部去核查。

软件企业备案资料(财税〔2016〕49号)如下: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希望更多的软件企业,更好地利用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注1: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19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取消行政审批,没有要求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证书。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期限到2021年度届满)

第三条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号)(期限到2023年度届满)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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