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发票抬头个人需要调整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6:11 阅读:

导语:通讯费是个人抬头的发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目前仍存在争议,到底能不能扣除呢?快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吧。

企业发生的通讯费,除了有企业抬头发票外,还会有员工个人的通讯费前来报销现象,由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新老电话个人用户必须实名制,这也是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名称的主要原因,随之而来的这类发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截止到目前还存在争议。

个人通信费,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与收入相关的费用在税前列支。虽然国家层面没有相关规定,但实务中,各地也有做出规定或答复:

厦门:对于员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那这部份的发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发票抬头只有个人名字可以吗?

湖北纳税人问: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9-09-23答复: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广东:员工因业务或工作需要发生的通讯费,公司予以报销,应该是开具以公司为抬头的通讯发票,还是以个人为抬头的通讯发票?或是二者兼可?都可以实现税前扣除? 是否有广东省有特殊的规定一说,必须得开个人抬头?

广东省税务机关在2019-05-22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贵公司员工因业务或工作需要发生的通讯费,公司予以报销。公司可凭发票列支。若发票抬头为个人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公司经营存在相关性,方可列支。

通过参考上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可以看出,如果说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过于武断有失偏颇,由于支付的通讯费用中的的确确大部分是用于联络工作相关的事项,同时对公务通讯改革的推进,表现方式只能是“个人化”,因此,对于通讯费中能划分出与收入相关部分应在税前扣除。

所以,抬头为个人名称的通讯费发票,要能顺利的在税前扣除,我们建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测算出全部通讯费中用于公务方面的大概比例或规定出限额。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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