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所得税的图形
文/余劲松 陈胜利 图形是一种说明性的视觉符号,它既不是一种单纯的标识、记录,也不是单纯符号,更不是单以审美为目的的一种装饰,而是在特定的思想意识支配下对某一个或多个元素组合的一种蓄意刻画和表达形式,
2024.11.082023年第18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类”。
一、纳税人概述
1.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一方面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另一方面依据所得来源地标准将纳税人的所得区分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不同的纳税人就其境内和境外所得负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2.个人所得税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3.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4.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为了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断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的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者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当两个标准都不符合时,就是非居民个人。
(一)住所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3.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4.居所与住所不同,它是指自然人居住的处所,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的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
5.我国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房屋"或"住房",其核心含义比较类似于"定居"的概念。
6.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
(1)政策规定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个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了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7.《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判定住所或者说习惯性居住的三个前提条件的具体含义如下:
①户籍
户籍又称户口,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的法律文书,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住址等信息。
按《民法典》规定,中国公民以本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或者境内其他经常居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为住所。
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永久居留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②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家庭所在地通常是一个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也是其主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心。
③经济利益关系
所谓经济利益关系,一般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和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如果个人的主要财产和经营活动中心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视为该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居住时间标准
1.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
2.我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是以居住满183天为标准,即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3.需要注意的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三、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具体范围
(一)居民个人
1.政策规定
(1)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居民个人包括两类: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②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累计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
(二)非居民个人
1.政策规定
(1)非居民个人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备注: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海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个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虽然居住,但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2)注意事项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①"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②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③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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