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
本篇详解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时,如何以“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与经营所得的定义,再次,为何“核定征收”和如何“核定征收”,最后,计算和缴纳“核定征收”的税款。何
2024.11.22作者 | 青鸟(本文发表已经过作者青鸟老师本人授权)
北京国税一早又成网红了:北京市所辖十六个区税务局官网,均同时于11月30日挂出同样内容,从东城到西城,从房山到密云,整齐划一,概莫能外。
我们来了解一些政策变化与知识点,以及对未来的思考:
定期定额: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
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五条;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改为第十六条;
将第二十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九条。
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从以上修改条款看,个体工商户建帐要求并不是2018年才出台的,而是在1997年《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日就有了这个要求。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山东省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6号]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
2018年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地方性政策
20181101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1030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1025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1024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第7号20181018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0730 《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20180226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2018】1号
我们先来看1025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是不是打开潘多拉的魔盒。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有人说是因为国家缺税缺钱所以要取消政策,我们来看看数据:
2017 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4.4 万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实现收入5.6 万亿元、3.2 万亿元、1.2 万亿元。
而2018年1-9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27486亿元,同比增长12.7%,国内增值税47356亿元同比增长12%,企业所得税30754亿元同比增长12.5%。
个人所得税11349亿元同比增长21.1%,这个谣言可以不攻自破了。
随着财税〔2018〕98号的出台,北京政策调整也是相当正常,但是该政策第一条的税收核定,无疑是对于于一些机构成为利好,消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进行避税操作。税务只能采用改变征税的方式,杜绝这种违规操作。
11月1日,《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而且要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获得感。
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
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26条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又提到: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任何一项政策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去产能、去杠杆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
要结合改革督察工作,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专项督察,推动落实。
相信这句话:“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会给我们一些答案启示。
我们再来看看201810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八条 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1206 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通知要求,根据税总发[2018]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自查自纠阶段不存在约谈程序及相关事宜,税务部门对影视从业人员开展了政策辅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以帮助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自查自纠。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
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同时,三部门再次明确强调,各地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规,精准把握和执行政策,维护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截止2017年,非企业主体总数达6579.4万,2018年1.03亿经营主体,简单粗暴取消核定个税的可能性不会太大,再者核定税本来就是一种惩罚性税种,全国性取消辩证看待吧,靴子尚未落定!
个体、个独、合伙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纳税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核定个人所得税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核定政策的回复:《《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7号(财政金融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不能采取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不能采取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情况较为复杂,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具体核定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我局未对具体核定比例作出统一规定。
核定个税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律师个税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
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关于对个别地区违法实施核定征收问题的处理: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引进投资类公司(多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自行与企业签订核定征收税款的协议,如与企业协议的涉税内容如下:
按企业实际经营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征收5.6%的营业税及附加,3%的企业所得税,0.72%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取得减持股份收入后,按照与政府签订协议中确定的征收率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上述协议违反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投资类公司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后果是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多缴营业税。
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对以上从事股票转让的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法征收。
税总函【2018】381号 影视行业全部由核定变为查账;
我们再回看北京10月25日政策和11月30日的公告:
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代征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政策:
2016年6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1.5%)
2016年8月《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1.5%)
政策举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2016年8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多)
2016年9月《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5%)
2016年12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1.5%)
2016年12月《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
2017年1月《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0.5%)
2017年2月《浙江湖州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1.5%)
201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
2017年6月《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
2017年7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1%)
2017年9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1.5%)
2018年1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多)
2018年7月5日市级国地税合并之日,福建国税发布的政策,您可以以此参考学习其他地方相关的政策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2018年6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体现了这个政策的变化: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018年12月6日 国税公众号: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
1.合理区分劳务、经营所得,合理选择注册与自然人纳税人是未来企业应当思考的方向。2.了解政策红线,不要把个体、个独、合伙人简单当成避税工具。3.找专业机构了解政策,待个税新政落地,再做决定。让每一份方案沉淀专业的价值
让每一个客户得到全面的保障
——青鸟2018.12.07
本篇详解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时,如何以“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与经营所得的定义,再次,为何“核定征收”和如何“核定征收”,最后,计算和缴纳“核定征收”的税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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