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总额

更新时间: 2024.11.18 14:21 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假设建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工资本年贷方发生额(本年计提数)为10万,借方发生额(本年实际发放数)8万,至2023年5月31日之前2022年计提的10万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完毕。此时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均为10万。填10万即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总额填报:10万。

假设建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2023年5月31日之前2022年计提的2万元工资在2023年7月发放完毕,此时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填写:账载金额10万,实际发生额8万,税收金额8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总额填报:8万。

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总额填报10万,税务系统大数据比对将出现不一致现象,导致企业不必要的风险提示。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 附件1: 1.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附件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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