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所得税怎么做分录

更新时间: 2024.11.22 06:13 阅读: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下面列举发票以及冲红的账务处理分录:

1、开出发票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发票冲红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红字)

3、如果开出发票,但是没有入账,则也应按照上述1.2两步做出分录,才能完整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一般管理不严的企业则不做分录也可以

4、发票与收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开错作废如何处理?

一、发票开错后的处理办法: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作废条件的标准: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处理方法: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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