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07 06:23 阅读:

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结合上次税率调整的规定“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7%、11%)计税并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6%、10%)计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我们今天重点来整理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基本原则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财务人员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在具体业务中,需要随着业务类型的不同具体判断: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管是或已经发送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赊销方式的,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以上是列举了在日常业务中比较常见的几种业务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规则,财务人员在应对本次4月1日的税率调整时不应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分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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