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和应交所得税的区别

更新时间: 2024.09.16 14:39 阅读: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所得税和应交所得税的区别(图1)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所得税差异

所得税和应交所得税的区别(图2)

差异形成原因

由于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规定的相关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这便是所得税差异的形成原因。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差异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主要依据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计提方法。

税法要求:

除个别按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其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都是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而且,税法还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但是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

如果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就会因为每一期间折旧额的差异产生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有关减值准备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所得税差异应用实例

所得税和应交所得税的区别(图3)

【例1】

A企业于20×6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

税法规定该类(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20×8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该固定资产以前期间未计提减值准备。

分析∶

1、按照会计准则

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750-75×2=600(万元)

该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550万元

依据两者之间的差额,依据会计准则要求,应计提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实际账面价值=750-75×2-50=550(万元)

2、按照税法要求

计税基础=750-750×20%-600×20%=480(万元)

特别说明:

20%为双倍余额法的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2/10*100%=20%

3、所得税差异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80万元之间存在的70万元差额,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说明:

由于上述账面价值550万元大于计税基础480万元,两者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该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

4、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7.5(7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7.5

【例2】

B企业于20×6年末以75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B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

计税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其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该企业计税时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假定会计与税法规定均按年限平均法计列折旧,净残值均为0。20×7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

分析∶

1、按照会计准则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750-750÷5=600(万元)

2、按照税法要求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750-750÷10=675(万元)

3、所得税差异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675万元之间产生的75万元差额,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说明:

由于上述账面价值6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675万元,两者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减少,该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

4、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75*25%)

贷:所得税费用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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