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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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时,在报表报出之后,最令会计厌恶的,就是发现要调账。
有个会计就曾经向我咨询过这样的问题:
老师,我发现公司2017年的成本结构有问题,有一项成本高达150万元,集中发生在5、6月间,但按正常的成本结构,顶天了全年最多只应该发生50万元,150万元完全不像话。但就因为有150万的发票,前任会计就做了对应的150万元的成本并结转了。
中国现实就是“发票代表一切”,有票就是成本,没票就不是成本,除非是优秀会计,否则都按发票来做账。
但只要不是白痴都可以一眼看出来,这150万元的成本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会引起怀疑,这发票是不是有问题?甚甚甚至会让人怀疑,会不会是买的发票(虚开)?
于是他准备调账,但此时2017年的年度报表已经出了,不知道该怎么做。
如果直接调掉这多出的100万元成本,那么会导致额外补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好在这位会计又发现,另有一些成本没有做进去,金额也差不多有100万上下,或者说金额可以控制在差不多100万上下,只是发票时间集中在11月。
至于为什么这么大额的成本都要做错?那只有天知道了。
如果业务是真实的,那么应该如何来调整呢?
会计自己做账,对外报表,并不对外报账。所以,调整的关键是报表和申报表,让下一次的报表能够修正前一次报表的问题。至于账,由于是自己做的,所以是比较好办的。
像成本计算结转错误这样不应该犯的错,原则上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即要进行追溯调整。
但是,追溯调整并非是说要把账重新做一次,而只是对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
如果成本经调整后,一方面核减某项营业成本100万元,一方面核增另项营业成本100万,则并不影响损益,不影响损益,就不必进行调整,调表不调账嘛,只需要把对应的账修改或重做即可。(当然,导致资产负责变化,也是要调的)
但100多万元级别的调整,不可能刚好双向调整得归零,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差额才像话,所以,实际上的调整,就是对这个差额进行调整。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如果差额比较大,显著地影响了2017年的损益,则应该进行追溯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进行调整。简单说,调账分录的一方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另一方是对应的相关资产负债类科目。
如果差额不大,对2017年损益的影响不大,也可以直接调整在本月,即直接计入2018年的损益。这其中的影响大与不大,由会计结合公司的规模、利润亏损基数、公司核算制度要求等来自行判断。
以上这些都好办,因为都是会计学过的东西。关键是所得税和发票,该如何处理呢?
2017年的营业成本既然有错,说明截至四季度,所得税预缴可能是错的。2018年5月就将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来说,只要汇缴金额正确,就可以修正以前预缴时的错误,让之前的所得税错误,成为提前或延迟纳税的问题。当然,如果汇缴前就被稽查逮住少预缴,还是有补税、滞纳金的风险的。
所以,会计必须先要计算此轮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如果调整后导致利润有所下降、所得税多预缴,则完全没有风险;如果调整后导致利润有所上升、所得税少预缴,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大多数情况下,汇算清缴补足后,涉税风险都不大。
另外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如果成本开支本身是真实的,但却没有取得足额的发票,会计上应该确认此成本,在预缴时税会无差异,税务稽查无法因为“缺票”,而要求预缴补税,这一点要充分利用。
所以,上例中,就算需要核增的100多万元实际发生的成本发票不够,会计上也是可以将其入账的,并按其金额计算预缴所得税。这样一来,基本上就可以把所得税预缴的风险完全规避掉。至于汇算时发票不足的问题,要不要调整就说来话长了,有疑问的可以参看“蓝敏说税”公众号的往期文章。
再来看发票问题。5、6月份的发票入多了,11月的发票入少了,会计担心,11月的发票能不能入到5、6月的成本之中呢?不然,二、三季度的利润和所得税,差异就有点大了。
11月的发票能不能入到5、6月份的成本之中,这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入账与否不是看发票的时间,而是看成本本身的开支时间——权责发生制。
如果成本果真是5、6月份的成本,那么,11月取得发票,其也应该计入5、6月的损益。
把11月的发票内容计入5、6月损益,这个发票该如何贴呢?
勤快的话,的确可以把11月的发票粘到5、6月记账凭证的后面,但这种方式比较土。
更好的做法是:成本可以计入5、6月,同时挂往来;11月的发票入在11月往来冲销的记账凭证后面。只要发票开具得本身没有问题,发票时间并不影响5、6月的成本问题。
因为开票方是按收款、合同或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来开票的,收票方是按权责发生制来入成本的。不一致很正常。
以上就是所得税与发票处理的基本原则。
最后说一说处理过程。
这位会计要进行这次调整时,因为只对报表进行调整,所以,必须要对这次调整进行一个记录或说明,简单说就是写一个关于调整的报告或说明,在上面进行清晰地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当初发生了什么样的错误,比如,5、6月间重复记账或错误计算等原因,导致多记了某个金额的成本;同时,5、6月间,因某工作失误,导致少记了某个金额的成本。
对其成本细目进行计算,这主要是让成本有依据。同时计算调整后5、6月的损益变化,从而计算出对2017年利润的影响,或者追溯调整、或者记入2018年当期损益。
如果相关成本明细的余额有变化,尤其是导致存货有变化,账上是要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如果导致所得税多预缴,则不处理;如果少预缴,金额不大的话,也可以不处理待汇算清缴时一并处理。如果补税,就有滞纳金。当然,最好是导致多预缴。
有了这个《报告》就可以作为备忘,保存于财务部,未来便于核对。由于涉及前任的问题,报告如果能让领导签字确认,流程就完善了。
发票方面。5、6月多余的发票,要进行分析,如果确实是发票错误,多了就抽出来,退给开票方,此时要注意相关的资金流与负债是否匹配,查明细节据实处理;如果发票是正确的,但金额不能全部入营业成本,而应该作为存货核算(实物要有),则补一个转存货的分录。
11月的发票,因为相关成本在5、6月已确认,不影响11月的损益,所以直接列于相应的资金、负债处理的记账凭证后面即可。如果11月取得的这些发票不够,则也按实际成本金额入账,不足部分汇算时再考虑是否调增,预缴是没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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