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产生的所得税应该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 2024.11.06 05:52 阅读:

法院拍卖房产(以下简称法拍房)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一直是法拍房交易中的热点之一。法院常在《竞拍公告》中将买卖双方的所有税费规定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但是否所有税费都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呢?

  法拍房税费谁承担

  对于法拍房,买方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而卖方所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非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从上述条文前半段可看出,司法拍卖买卖双方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在不改变纳税义务主体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各方对税费由谁实际支付进行约定,也即税款承担主体可以通过约定变更,因此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不违法。但从“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即可明确,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仅应是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如拍卖成交时确定的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相应税费,不包含在司法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已欠下的税费,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不确定的税额,特别是预缴税款,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从上述条文后半段亦可得出,该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应是确定的数额,不确定的税额亦不应要求买受人支付。在此就不得不提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是指在实际纳税时间未到的情况下,提前缴纳的税款,如企业所得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等,由于预缴税款并非是纳税义务人承担的最终税款,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应由税款承担主体即买受人承担。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由于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因此其税额须至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确定,在此之前的预缴税款,均非纳税义务人实际应负担的税费,无权要求买受人承担。

  就增值税而言,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之分。由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须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此后再到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也存在着预缴与实缴的差别,预缴税款的不确定决定了此税款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由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因此涉及预缴增值税而缴纳税费的,亦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综上,非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及不确定的税款,均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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