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20 08:10 阅读: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规定 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规定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能开专票的情况

1、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自然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自然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自然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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