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扣税凭证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8 02:02 阅读:

【问题一】如果专票被税务局判定异常凭证,此时还在核实中,但是已经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此时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二】假设异常扣税凭证性质改变,被稽查协查子系统定义为对方“已证实虚开”,最终,稽查部门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异常扣税凭证和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异常凭证按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违规情形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2.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按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四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1)真实交易

(2)销方本省专票

(3)票实相符

(4)无证据表明购方知道销方专票是非法获得

3.处理不同

列入异常凭证的这份专票,其本身可能仍会获得抵扣。所以,即使列入了异常凭证,仍要及时勾选认证;而善意取得的这份专票本身已不得作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情形

异常抵扣凭证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定性

未定性

定性销售方虚开

取得对象

走逃(失联)企业

虚开专票销售方

当期处理

暂不抵扣

不得抵扣

后期处理

纳税人提请核查;走逃(失联)解除

重新取得专票,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非法取得

4.异常凭证可能会转化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如果税务机关查实走逃(失联)企业属于虚开发票,购买方取得的异常凭证,就要按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国税发[2000]187号来判定为善意取得或非善意取得。

5.均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按38号文件理解,只需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的月作不抵扣或进项转出处理,未规定加收滞纳税发2000]187号来判定为善意取得或非善意取得

国税函[2007] 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问题三】如果能够补开或者换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定的,可以作为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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