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更新时间: 2024.11.07 05:29 阅读: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应税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应纳税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纳税额

不适用上面所说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采用下列办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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