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用转出

更新时间: 2024.11.19 13:47 阅读:

如果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人接受虚开,或者纳税人自行确认所收到的发票为接受虚开,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这一过程,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均习惯性的叙述为“进项税额转出”。

但这个表达易引起误读,因为“进项税额转出”还细分为很多情况。正常情况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36号文所明确的不得抵扣情形,如购进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相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到相应的成本或费用中,这种情况下转出的进项税额,毫无疑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限额扣除)。

特殊情况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和虚开发票有一定关系的情形,如:

1、被定性为虚开,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2、被定性为善意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3、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上述特殊情况下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第一种情形,属于接受虚开,是虚假的进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申报附表二的19行“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中”填列,账务处理呢?因为是假账,所以,应当将该虚开发票入账对应的账务处理负数冲减,或根据假账的实际情况调整(如挂往来,负数冲对应往来;如贷方计入银行存款,实际上资金回流并没有支付,所以要负数冲减——经常做假账的财务都懂怎么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即使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到成本、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虚假)。

个人建议:定性虚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表达为“转出”,这很容易与正常的转出相混淆,带来不必要的错误处理后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种情况,应当直接表达为“调减相应属期进项税额”,这显然比表达为“进项税额转出”清晰、明确的多。

第二、三种情况,如果无证据表明业务虚假、实际支出虚假,转出到成本或费用的进项税额应当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有个关键问题是:税务稽查检查定性纳税人接受虚开后,不再监控后续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极易出现纳税人取得虚开,转出补缴了增值税,但转出的金额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应当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理、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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