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51 阅读: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所得,依据财税[2019]74号公告规定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

计算方法: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算个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房屋赠与合同上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比如:房屋赠与合同上的赠与房屋价值100万,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相关税费20万,则受赠人计算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20=80万,其应缴纳的个税=80*20%=16万。

三、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受赠人计算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

比如: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收入150万,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80万,受赠人在赠与和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费25万(包括受赠人在受赠过程按照规定缴纳的个税,见上述二、),则受赠人计算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50-80-25=45万,其应缴纳的个税=45*2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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