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所得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20 00:03 阅读:

殡葬行业由于我国习俗等因素的影响,一直是一个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涉税政策问题也相对不很明确。殡葬行业其中主要收入除了其他费用以外,其中公墓租赁也好,销售也好是其主要来源之一。殡葬业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众多,有划拨、有招拍挂等。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七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其涉税情况大体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简析:文件中对免征增值税的殡葬服务项目进行了列举。关于公墓的销售和租赁,国家无统一规定,有点省份明确规定了销售和租赁的情形,如江苏省,有的省份将墓穴统称租赁,如陕西省。一般情况以所在省的规定为准。按墓穴租赁免税,其他列举内容同样适用免税,但有个前提,就是收费标准,如果没有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收费,或没有按政府指导价收费,都不能享受免税,而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关于价格,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经批准后正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营业的。

若公墓土地属于征税范围内的,也是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力、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可见,殡葬业也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其他涉税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不再赘述。

4、耕地占用税,除了招拍挂以外,也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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