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收款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2024.11.07Q: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到底用不用全额缴纳增值税呢?
A:不需要,税法依据:财税【2017】58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财税【2017】58号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96204/content.html
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 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xx项目
2.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项目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
备注 (一般计税项目预交增值税=预收款/1.09*2%,简易计税项目预交增值税=预收款/1.03*3% ,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同时预交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月末结转: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4.开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xx项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相对应冲减预交增长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相对应冲减预收款
借: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xx项目
贷:应收账款--xx项目
如果销项-预交-进项>0,则应补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月末附加税结转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Q: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甲方要求开票是否合理?
A:不合理,1.预收款未实现销售增值,未发生成本支出,开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未实现增值何来开票。2.财税【2017】58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原文:(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故适用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因此根据营改增政策,开销项就要交税,但不一定会计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实质重于形式,未产生增值未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即开票也可以账务先不确认收入,新税法是根据实际发生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开机上尚未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出现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因此可以和税务有操作的空间,交一半税金? 以下3中情况处理:
1、开盘确认收入缴税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 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xx项目
2.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项目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
同时预交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月末结转: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4按开票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合同结算--收入结转无依据)【未开工,没有工程量计量单和工程款结算单】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开工,没有成本,企业所得税25%】
5暂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无成本发生,只能暂估成本,但缺乏依据)
贷:合同履约成本--成本结转
6根据相应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未开票收入才涉及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简易计税
7次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8验工计价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收工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
预收款开专票票确认收入的后果 :
1.提前开票缴纳增值税,减少企业的现金。
2.提前确认收入,收入和成本的不匹配,暂估成本的税务不认可,税务存在风险。
2.开票不确认收入,只纳税,纳税申报表出现销项和收入不匹配,可能税务要求写情况说明。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 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xx项目
2.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项目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
同时预交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月末结转: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4.根据开票纳税【先冲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多预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5工程开始施工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机材
贷:银行存款
6.甲方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7.根据新准则确认收入及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票收入【前期已开票复印件+情况说明作为附件】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成本结转
8.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
3.根据2016年53号文及2017年58号文 合并编码612 建筑预收款 的规定 不征税项目 只预交增值税
综上3种情况,3最优》 2》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2024.11.07最近很多人对于建筑业预收款项的增值税缴纳上有点搞不清楚,到底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收到预收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对于收到的预收款又该如何开具发票?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带大家走进建筑业预收款
2024.11.08请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
2024.11.07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
2024.11.06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收到预收款当天为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义务时间
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