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方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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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在一次课程中,客户提出能否详细说明新租赁准则产生的税会差异对应的账务处理,于是此文应运而生。
我们通过案例来说明。
假设2018年末签订一项办公楼租赁协议,要求2019年-2021年每年年底支付10万元租金,在旧准则下每年应当确认租赁费10万。在新准则下,需先计算2018年底未来租金付款义务的现值为282,861.14元(假设年折现率为3%,PV(3%,3,100000),确认为一项租赁负债。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282,861.14元(假设不考虑初始安装费和未来弃置义务等)。假设租赁开始日为2018年12月31日,所得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租赁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做了规定,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而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而言,不需区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均应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相关利息费用。即根据税收政策经营租赁资产的租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折旧、减值准备、利息均不可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于是,执行新租赁准则产生了税会差异。同时新准则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举例过程中,我们按照初始确认不使用豁免的选择进行账务处理,即初始确认时即按照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余额乘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后续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后每年需要确认的财务费用和折旧费用如下:
随着累计折旧的计提,租金的支付对应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变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化如下:
2019年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折旧时(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折旧期为租赁期和资产使用寿命的较短者),假设无法合理确定,办公楼的剩余使用年限10年,此案例按照租赁三年计提折旧。
从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借贷方整体变动金额复核(23,571.76-22,878.54 -693.22=0),仅为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对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
2020年和2021年的账务处理,同理可得,不再赘述。
怎么样,我表达清楚了吗?
新准则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按照现行规定,在初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时,存在暂时性差异,根据“初始确认豁免”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但近期IASB正在就相关修订征求意见。
【IFRIC撤销议题选注】议题34: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初始确认等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该修订通过,则将就此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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