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所得税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更新时间: 2024.11.07 09:17 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上可知,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即不是“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那么有哪些特殊情形必须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呢?

一、工资薪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即实际发生但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二、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三、工会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应当注意: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比如企业购买材料虽然实际发生,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估价入账,并按规定结转成本。但在企业所得上,因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再比如计提银行贷款利息,企业因不支付款项,就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就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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