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所得税扣款

更新时间: 2024.11.22 05:10 阅读:

新浪财经讯 裁判文书网显示,中信证券客户杨某在取得东方时尚股息红利后交易卖出,中信证券作为开户机构代收了240元个人所得税。杨某以金融委托理财关系为由两度上诉讨要,法院最终未能支持其请求。

杨某在中信证券天通苑营业部开立了股票交易账户,该账户对账单显示, 2018年4、5月份期间,杨某多次买入、卖出东方时尚股票。

2018年5月9日,东方时尚董事会发布《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载明: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每股转增股份0.4股,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8年5月16日。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同时公告载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东方时尚公司,东方时尚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18年5月30日,杨某被扣缴股息红利税240元,扣缴明细显示杨某共有3笔交易均不及1个月,需要纳税。

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信证券退还多收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信证券并非计算税款、收取税款的主体,杨某主张的扣款事项不应是杨某与中信证券之间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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