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后所得税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22 01:55 阅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绝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该不难理解,由于我们相关政策规定对实务中很多具体问题很难一一列举,实务中还是有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要么政策理解不透、要么工作衔接不畅,要么对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政策规定制定的基本理念、背景理解不透,导致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处理不当的问题。下面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做一些分析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基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亏损弥补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作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相关具体政策规定

1.清算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规定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经依法弥补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高新企业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规定

一是(财税[2018]7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四是符合财税(2018)76号和2018年45号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3.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规定

一是企业重组一般处理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的一般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是企业重组特殊处理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字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4.税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实务中很多纳税人也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一些困惑。结合税收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个人实务经验交流一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亏损弥补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上,首先应严格执行税法及相关政策具体规定,具体规定没有说明清楚的,一般情况下的解释应从有利于纳税人方面理解。

2.关于特殊情况弥补亏损年限问题。目前一般企业弥补亏损年度为5年,比较特殊的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年限延长到10年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特殊困难企业2020年当年亏损延长至8年。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越早的亏损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弥补,依此类推。目前对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延长至10年以及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特殊困难企业2020年当年亏损延长至8年后,出现了新的问题。个别特殊情况下,可能后面年度的亏损到了规定的弥补年限而前面年度可能还没有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应先到期的亏损优先弥补,也就是后面年度先行到期的亏损先行弥补,让纳税人充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目前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所官方答疑都是把握的这一口径。

3.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亏损弥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根据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和应税所得率直接计算出来的,没有考虑以前年度是否存在亏损弥补的问题,这是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明显区别的。企业原为查账征收企业中间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未来又改为查账征收是否可以用核定征收以前查账征收年度亏损弥补问题。目前从企业所得税及具体政策规定上,并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亏损因为中间有核定征收以后年度改为查账征收后,前期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就不能弥补了。因此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以前年度查账征收的亏损只要在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可以用于弥补后期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法定弥补年限不得扣减中间核定征收的纳税年度。

4.关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这也是实务中容易忽视的问题,也就是企业终止经营的年度,在终止经营前为一个纳税年度,在终止经营后的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简单地说就是在企业税务注销登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存在两年纳税年度,我们在计算亏损弥补年限时,需要要把它作为两个纳税年度来计算。

5.关于税务检查过程中以前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实务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了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成本费用、少计收入等形式导致长期亏损。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对上述亏损是否真实发生往往会通过依法检查进行核实,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认可的亏损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是仅仅是企业申报数为依据。实务中还发现有的企业税务检查企业所得税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完前期亏损后补缴了税款,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相关亏损并没有进行更正,形成重复弥补亏损的问题。

三、举例说明

下面就实务中容易出错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事项进行举例说明:

案例1:某企业2020年2月21日终止经营,则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1日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独立纳税年度,2月22日至2020年3月20日清算结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某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也就是税法认可的亏损额1000万元,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前4年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20年终止经营年度为20万元,在清算时该公司仍有80万元的亏损没有弥补完。因为清算年度为第6个年度,则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未弥补完的80万元的亏损不能再弥补。

案例2:某企业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为查账征收,分别亏损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2018年被税务机关改为核定征收,2019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20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0万元。则该公司2019年的所得80万元可能用于弥补2014年的亏损80万元,而余下的20万元亏损因为超过的5年弥补期不能在2020年的所得税中弥补,该公司2020年可弥补的亏损为2015年、2016年、2017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合计900万元。

案例3:某企业2018年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10年的规定,从具备资格的年度起往前推5年,也就是从2013年发生的亏损,亏损弥补期限为10年。假设该公司2013年亏损1000万元,则亏损弥补的最后期限为2023年;依此类推2014年亏损弥补的最后期限2024年。

案例4:甲公司2018年6月被丙公司吸收合并,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处理规定条件。假设甲公司合并前被合并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被合并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丙公司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没有可弥补的亏损。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5%。则被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限额为2000*5%=100万元。最终丙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作者:彭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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