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抵扣额计算公式

更新时间: 2024.11.15 17:52 阅读:
所得税抵扣额计算公式(图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局2022年第6号)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文件过于书面难以有记忆点,此处给大家做个要点的梳理总结,详见下表

所得税抵扣额计算公式(图2)

所得税抵扣额计算公式(图3)

案例背景:

1. 2020年A公司与张三共同出资成立合伙创投企业G,A公司现金出资400万,张三现金出资600万,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20年合伙创投企业G向初创科技型企业H现金出资500万;

2. 2020年A公司向初创科技型企业E现金直接投资400万;

3. 2020年张三向初创科技型企业F现金直接投资200万;

4. 以上投资至2022年投资期限均满2年;

5. 2022年张三将其持有的F公司股权以50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6. 2022年合伙创投企业G取得生产经营所得400万,取得分红所得100万;

7. 2022年初创科技型企业E向A公司分红80万,符合免税收益条件;

8. 2022年A公司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税为600万元,不包含E和G向其分配的部分。

投资结构图:

所得税抵扣额计算公式(图4)

投资人在2022年计算抵扣所得额的过程如下:

1、A公司

(1)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E的投资期限已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A公司2022年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7=280万;

(2)A公司取得合伙创投企业G的分红所得40万、生产经营所得160万,合计取得来自G分配的所得200万,投资期限已满2年,A公司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G分配的所得,可抵扣额500*0.4*0.7=140万,抵扣后的应税所得200-140=60万;

(3)A公司在202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00+60-80-280=300万,应纳税额300*0.25=75万。(按一般企业适用的税率25%)

2、张三

(1)初创型投资企业F的股权转让所得500-200=300万;投资期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其转让F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抵扣额200*0.7=140万,抵扣后的应税所得额300-140=160万,应纳税额=160*0.2=32万;

(2)张三取得合伙创投企业G的分红所得60万,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投资额抵扣的优惠政策,所以应纳税额60*0.2=12万;张三取得合伙创投企业G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240万,可以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计算抵扣额500*0.6*0.7=210万,应纳税额=(240-210)*0.2-1.05=4.95万。

由此,我们可得出下列总结

  • A公司直接投资时,抵扣的是整个企业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张三直接投资时,抵扣的是转让初创投资性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 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抵扣的是合伙创投企业分配的全部所得
  • 张三作为个人合伙人,抵扣的是合伙创投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多个初创型科技企业,满足抵扣条件可以合并计算取得的应税所得和抵扣限额。但个人合伙人,从多个初创型科技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是不能合并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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