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分包所得税如何缴纳

更新时间: 2024.11.21 04:12 阅读:

先厘清关于分公司的几个概念。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分公司的学名叫「分支机构」,比如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要注意,此处的法人不要理解为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法人不是两条腿儿的人,而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就是典型的法人。

2、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两个关键点,一是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然也就自动办理了税务登记;二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出了问题由总公司兜底。

3、由于分公司不是法人,所以没有实收资本的概念,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分公司的头儿叫「分支机构负责人」。

在税法中,当提到「总分机构」的时候,基本等同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当提到「单位和个人」的时候,分公司属于单位,当提到「企业」的时候,分公司属于企业。

4、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均属未实现损益的交易,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应当予以抵消(包括分公司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总分公司所有的收入、成本、税金、损失作为计算的基础。由此引申出几个知识点:

(1)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时候,三项指标总分公司应当合并计算。

(2)判断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相关指标也应当合并计算。

(3)总分公司其中一方注册于西部大开发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即有可能出现一个法人,两种税率。

5、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最为广泛,所有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税号,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人资格可以不一样,比如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2)总分公司的销售额单独计算,比如A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A分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B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B分公司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进销项是单独计算,发票开具系统、发票确认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各成体系。分公司的进项不能抵扣总公司的销项,总公司的进项也不能抵扣分公司的销项,总公司支付的分包款由总公司差额扣除,分公司支付的分包款由分公司差额扣除。

(4)总分公司之间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比如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购买方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总分公司之间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也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既包括子公司,也包括分公司。

7、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因此,分公司不可能单独取得资质证书,总公司在申请资质时,相应考核指标包含了现有分公司的指标,资质一旦就位,所有分公司自动具备总公司的资质。爸爸有了资质,未成年的儿子可以当然享受。

8、总公司中标,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通过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由分公司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转包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关于转包的认定,是这样说的: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结论:母子算转包,总分是一个法人,连分包都算不上,何来转包?

——作者:何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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