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跨地区汇总缴纳就地分摊

更新时间: 2024.11.04 15:45 阅读:

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一般指的是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居民企业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些跨地区经营企业有一个汇总纳税的企业,也就是该居民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汇总纳税企业。居民企业在设立跨地级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后,在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事项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那么在进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时,应该如何分配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如何分配?

依照《企业所得税》对于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1. 汇总纳税的税款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剩余的25%应依据分支机构所在区域就地办理缴库或者退库,另25%税款也需要就地全额缴纳至中央国库或者退库。
  2. 50%的税款是分摊到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也就是说需要分摊税款的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具体的分摊金额就地办理缴库或者退库。总机构在确定税款分摊比例时,应依据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进行计算,该三个因素占据的权重比例分别是0.35、0.35、0.30。汇总纳税企业下的三级以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应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跨地区汇总申报前应该做什么?

企业在申报前,应确定需要参与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申报时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备案至税务系统。总机构企业和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完成备案后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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