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包所得税扣除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13 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甲建筑公司总承包一般计税A项目,乙公司为地基基础分包商,分包合同约定,甲公司按月计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次月按照计量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2019年12月计量工程量为218万元,甲公司应做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成本 218÷1.09=200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200×9%=18万元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218万元

此时,甲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了200万元的分包成本,在2019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200万元理应得到扣除。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甲公司应以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2020年1月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18×80%=174.4万元,乙公司开具专票174.4万元,则甲公司于1月做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7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74.4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4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4.4万元

所得税的处理:

尽管这张发票开具于2020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及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作为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只能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174.4÷1.09=160万元扣除,也就是说,需要纳税调增4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以后五个年度内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20%款项取得发票时,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再追补至2019年度扣除。

2、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直到2020年5月31日也未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提前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则甲公司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可以暂按账面实际利润预缴,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五年内取得乙公司开具发票时,再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追补至2019年度扣除。

3、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2019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计量总额218万元开具专用发票,则甲公司应做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8万元

此时,甲公司已经取得了与账载成本金额一致的税前扣除凭证,尽管尚未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在2019年度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好了,总包的三种处理方案说完了,如果您是总包,您会选择哪个方案?如果您是分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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