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行权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6 18:50 阅读:

案例:A上市企业实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5月10日授予企业员工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5元/股,授予日股票市价10元/股,股票于2017年5月31日登记到员工名下,登记日股票市价为12元/股。该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3年,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后可于2020年5月31日解禁,如不满足条件公司有权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股票。解禁日股票收盘价为18元/股,锁定期内无员工离职。

参照2012年18号公告规定,A上市公司授予的限制股票的行为是否为有等待期的股票激励行为,可行权日是否为2020年5月31日?A上市公司是否应按照解禁日2020年5月31日收盘价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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