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合并商誉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9.16 10:41 阅读:

有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

,1、研发支出资本化部分转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2、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

第1、第2两种情况不确认是因为暂时性差异既不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免税合并时点产生的商誉存在应纳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时点资产评估增值,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资本公积。如果是吸收合并是对应商誉。

如果是负债评估增值,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资本公积。如果是吸收合并是对应商誉。

如果是应税合并则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免税合并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所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为计算得出的金额(合并成本-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就是商誉本身会产生应纳税暂时差异,如果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导致商誉进一步增加,又产生了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无限循环。所以,免税合并(不管是吸收合并还是控股合并)商誉存在差异但不确认递延。4、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从长期持有角度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拟出售的时候确认递延。因为拟长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差异转不回来,不看做是暂时性差异,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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