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的所得税可以跨年抵吗

更新时间: 2024.11.07 12:51 阅读:

很多公司的老板和会计都会关心:跨年的发票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小编下来给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牵涉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层面是涉税处理。取得跨年发票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

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比如,一些需要预付的费用款项,12月份预付了,可就是12月31日前还未收到发票,而是在次年1月1日过了才收到发票。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从以下两个层面说起。

一、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注重实质重于形式。比如,2019年取得的发票列支2020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也有变通处理方式,如果费用金额较小,是可以直接计入2020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会计处理方式上,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就可以入账报销。

  二、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1. 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 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 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 申请抵缴或是申请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为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应对如下:  

(1)向全体员工要求发生费用后即时报销;

(2)年底前要求供应商,服务商及时开票;

(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使发票尚未取得,也要先做账;

(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整;

(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向税务局具体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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