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所得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 2024.09.18 11:35 阅读:

案例简述

某企业在2021年度确认建立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7年至2020年的年金,由于以前没有年金制度,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该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本年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的年金。该企业根据集团批复要求,对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需要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为个人放弃参加年金计划。由于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员工主动放弃参加年金计划,不是区别对待而不主动不给全体员工缴纳年金。

由于未给全体职工缴纳,对企业缴费部分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在以前年度扣除;对于员工缴费部分是否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就补缴以前年度的部分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与理解适用:

实施的年金计划具有普惠性而非特定人群的福利对企业缴费部分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可在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2月发布)规定,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补缴以前年度的年金时会计处理时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追补至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有机会申请重新计算退还员工的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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