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5:09 阅读:

在群里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村集体收取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这类问题曾经以前也有同学咨询过,但是没怎么当回事,所以只是单独做了回复,并没有做公开的回复,今天又一次碰到,我们从公开角度进行解答并分享:

首先我们明确解题思路,也就是税务思路,明白了思路其实问题也就迎刃而解,题干所询问的是对于村集体收取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解题的思路实际是这样的?

我们需要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什么?判定村集体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而村集体也就是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村委会(居委会)不属于上述所列举的取得收入的组织,对于其取得的合法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实质最终并未形成经营性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条规定的应纳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判定,还是从取得所得的来源性质考虑,村集体收取拆迁补偿款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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