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所得税分录

更新时间: 2024.11.21 23:01 阅读:

#01

企业所得税的补交分录

①、确认补交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②、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③、以前年度的利润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录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ps:由于以前年度的利润减少,按照利润的10%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也应该减少。

④、调回多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02

罚金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罚金及滞纳金贷:银行存款

PS:无论罚金与滞纳金的支出是因为那一年度的失误造成的,支出都计入本年度的损益科目(被处罚年度)。

特别提醒:实务中,很对会计把分录只做到这即结束。这样处理的账务结果是,企业利润降低,跟随法定盈余公积减少、权益资本减少。但我们知道,一个企业的所得税与该企业的利润是成正比的,除去税前扣除限制因素外,一般不可能出现所得税税增加、而利润不增加的情况。如果我们的账务中出现了所得税增加,利润没有增加,哪一定会计漏掉了所得税影响的因素所致。会计处理中,漏掉所得税影响因素会让日后的账务中,权益资本出现少计,无形中出现漏记、少计账簿印花税;股东涉嫌抽逃出资等税务风险

#03

影响所得税因素的会计处理

企业需要补交所得税,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成本发票出现问题,导致企业多扣成本;其二:隐藏收入被稽查,导致企业少计收入;其三:扣除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第三种情况,由于税前审核机制的存在,在实务中比较少见补交的情况。即使出现补交,也不必对所得税影响因素再进一步追溯处理。

情况一:进项发票问题导致补交所得税的调整

1、补交所得税如上#01分录,罚金上#02分录。

2、发票被认定虚开、追溯调整该笔业务

被认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不能证明该项业务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才会要求补交所得税。既然不能证明该项业务的存在,那么账务中记录该项业务的凭证也随之失去了其效力,应当将错误分录追溯调回。

①、原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②、调整分录

原材料/库存商品追溯:如果原材料与库存商品未做售出,则应将原材料与库存商品调出。(既然所得税都补交了,则该笔货物一定是不存在的,存在就不会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该批货物已经在账务上已经出售,则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利润分配科目。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发票被认定虚开,需要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一年年度利润,最终归入“利润分配”科目。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支出的款项需要调回来,这时很多会计可能问了,银行没有增加存款如何调回。大家先不要着急,先跟着小编看一下,虚开发票的资金流向图。

虚开增值税发票,资金一定会出现回流。当收票企业支付给开票单位后,开票单位通过第三方再支付给收票企业法人或股东,股东(法人)如果感觉企业还需要这部分资金运营,会以投资的方式将资金重新投入公司,也有可能股东(法人)截留这部分资金。但无论是截留还是作为投资投入,这部分资金,都不是以“归还”的方式进入企业,所以无论资金是否进入企业,会计上都要让企业向股东追要这部分资金。综合以上三点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股东(虚开发票的全部金额)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情况二:藏匿收入被要求补交所得税

①、调增以前年度利润

藏匿收入被要求补交所得税,是未开票收入被稽查。需要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以前年度利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ps:关于其他应收账款与银行存款的适用。如果藏匿收入,使用了专门的银行账户,且该银行账户属于法人或股东,账户内只有该企业的资金,则该账户可以暂时认定为企业账户之一。如果藏匿收入分散或没有专门账户核算,则向藏匿人追要,一般为实际控制人。

②、藏匿收入利息的调整

被藏匿的收入,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是专有账户核算藏匿收入,则需要把收入与实际存款之间的差额,利用利息调平。而向股东追要的藏匿收入,可以根据约定利息追加索要数额,也可以放弃利息权力。利息所得,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追溯。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

来源:张章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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