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所得税高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18 阅读:

必要性:

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曾经实行过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目的是调节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现在时过境迁,时移事易,GDP中工资收入占比长期偏低,作为普通劳动者生活绝对依靠的工资水平没有跟上经济发展步伐,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严重。作为发展市场经济实行社会转型早期难以避免的社会代价,我们不必怨天尤人,但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加快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必须尽快举全社会之力解决这一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靠强大的工会组织与企业谈判形成工资随经济一起增长的机制。必须承认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样一套成熟和普遍的企业内部机制。

鉴于以上原因,基于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要条件,强化国家对工资水平公正的调节、促进,尽快形成国家层面完善的促进全社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的制度设计非常必要,其中税收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最常规、最直接的手段,因此,完善对社会工资水平提低、扩中作用的税收制度设计,应该列为政府的优先任务。

目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工资水平公正的主要宏观手段是规定最低工资,和对较高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还远远不能促进普通劳动者的工薪水平随经济发展稳定合理增长。

故本人建议:比照上世纪曾经实施的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反过来以调节低工资,促进社会工资水平提低、扩中为目的,面向所有市场主体实行新型的工资调节税。

具体措施的大概设想:

一、国家统一规定各行业每年人均工资税收调控基准线。具体确定办法是:

行业每年人均工资税收调控基准线=

行业上年平均工资×行业本年经济增长率×全国统一的公平底线系数

为工资调节税预征需要,行业本年经济增长率先按照国家或行业年度发展计划对各行业增长率的预计确定,次年再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实际数据调整。

全国统一的公平底线系数一般规定小于1但尽可能接近1的值,特殊需要(补偿历史欠账),且经济形势好时,可以规定略大于1的值。

比照国务院1985年7月3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中,企业当年工资总额超过政府核定总额的7%的部分征收调节税的规定,初次实行本新型工资调节税时,可以定一个0.93的公平底线系数。只不过本文建议的征税调节方向相反,是对企业过低工资行为征税。

由于本新型工资调节税建议方法先在行业每年人均工资税收调控基准线中引入了公平底线系数,故在计算具体企业工资调节税总额时,不再设基准线下免征税的百分比。

二、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税收调控基准线。具体办法是:

企业工资总额税收调控基准线=

行业每年人均工资税收调控基准线×地区系数×企业当年平均用工人数

此处的“用工”概念包括企业的正式员工和各种临时工与劳务派遣工。

地区系数可以小于、等于和大于1,经济发达地区系数高,经济落后地区系数低。

地区系数可以按照当地每年社保缴费的社平工资与全国平均社平工资的比值确定。

三、具体税率初期可参考上述《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制定,实行累进税率。低于本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基准线以下50%以内的部分, 税率为30%;低于本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基准线以下50%的部分, 税率为100%。

四、征收的工资调节税,全部用于充实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延展思考:

目前我国特色的劳动人口结构中,存在很高比例的个体经营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税收调控也要有办法促进这些庞大的劳动人口提高劳动收入,制约其他强势市场主体对其劳务和服务挤压(比如外卖平台对商家和配送骑手劳务和服务价格的挤压)。这是本文建议办法无法涵盖的,需要另行研究。

以上思考,是为了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尽一份绵薄之力。恳请同样愿望的有识之士和头条朋友予以讨论、支持和完善,并就本文主题和类似主题多发原创稿件,将讨论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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