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暂估收入需要交所得税吗
常常听会计说“这笔费用还没有收到发票,要不先给您“暂估入账吧!”听完这句话,老板们常常一头雾水:到底什么情况下需要“暂估入账”?“暂估成本”能不能进行税前抵扣?用好“暂估”可以少交税,这种说法可靠吗?
2024.11.08财政贴息是指为鼓励企业开发先进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国家财政对使用某些特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为其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利息。
财政贴息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财政直接向受益企业拨付贴息资金;二是将财政向贷款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然后由贷款银行按照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
一、财政直接向受益企业拨付贴息资金的会计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举例:2×17年1月1日,丙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按月计息,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这笔贷款资金将被用于国家扶持产业,符合财政贴息的条件,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丙企业。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9%,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按季度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以付息凭证向财政申请贴息资金。财政按年与丙企业结算贴息资金,贴息后丙企业实际负担的年利率为3%。丙企业的账务企业如下:
(1)2×17年1月1日,丙企业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1 000 000
(2)2×17年1月31日起每月月末,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应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 000 000×9%÷12=7 500(元),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支出为1 000 000×3%÷12=2 500(元),应收政府贴息为5 000元。
借:在建工程 7500
贷:应付利息 7500
借:其他应收款 5000
贷:在建工程 5000
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
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三、财政贴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贴息适用《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所以应对该政府补助区分为“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文件上已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该资金在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当企业所取得的财政贴息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当年取得的政府补助已全部用于当期支出来说,不征税收入并不是一个税收优惠。因此,财政贴息作为不征税收入意义不是很大。
作者:赵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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