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2024.11.10我第一次接触增值税的时候,根本没有注意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觉得没有用处,考试也就2个选择题,工作中都是什么时候开票,什么时候交税(刚开始在一家小公司,不正规),单位的“老会计”告诉我说:“纳税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核对好,利润表的收入要和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所得税表申报的收入一致,不一致会有风险预警”。我就把这个“忠告”当做定理一样,牢记于心了多年未曾怀疑过。其实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不一致就对了,一致了才是有问题,工作中的坑,跳进去了,得自己爬上来,下面根据自己的理解说一下为什么不一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体思路是:法律来源于生活,看你有没有钱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大堆的文字,只靠记忆?这才是税法的开始啊,如果以这种方式,得需要多的脑容量。其实这段文字反映的是4种情况:
第一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肯定有钱了,交税)
第二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个分2层意思来看,首先是看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没有到,销售方虽然货发出了,符合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借方是应收账款,没有现金流,怎么交,难道要把应收账款的权利交给税务局?税务局不是催收公司,所以这种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不交税,因为没有钱。第二层,如果合同到期了,购货方耍赖,没给钱,也是没有钱,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吗?回答是:发生了。因为你有权利去收钱了,购货方不给你,你可以去起诉他,那是你自己的事情,关税务局啥事?如果没约定收入日期,那就按照发货日,谁让你不约定.......)
第三种: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预收账款,肯定有钱了)
第四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你给购货方先开了发票,购货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进项税就是钱啊,购货方认证抵扣后,就可以少交税了,即使购货方没有给你钱,你也得交,国家又不是冤大头,下游企业因为认证抵扣的税款,得你自己承担,谁让你没收到钱先开票了。)
有没有发现,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都是预收款方式,为什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不一样?预收账款方式下,不是有钱了,销售货物为什么不是收到预收款时候交税?
个人理解: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款,很可能所销售的货物没有现货,销售方收到预收款的时候,才去买原材料,组织生产,这时候才会产生进项税,发出货物的时候,交销项税,销项减进项,只对增值的部分交税,这样符合增值税的原理。如果在预收账款的时候,就交税,那后期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就有可能留抵了,虽然现在可以留抵退税,但是占用纳税人资金了,国家税收肯定不会是这个目的。
那为什么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个人理解:比如一家公司(一般纳税人,不考虑2016年之前的老项目)有一处房产出租,不管这个房产是自建的,还是购买的,都已经取得了进项税,这时候对外租赁,在预收款的时候,已经有足额的进项税可抵扣了,不会因为这种情况占用纳税人资金,国家又可以提早收到税款,何乐而不为?
会计上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而增值税的收入,有时候是权责发生制,有时候是收付实现制(下篇文章再谈下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这3个收入如果一致的话,只有2种可能,第一种,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全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企业几乎没有这种情况),第二种,就是偷税漏税。你们的企业属于哪一种?哈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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