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抵扣项目

更新时间: 2024.09.19 05:28 阅读:

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一) 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自2018年 1 月 1 日至2023年 1 2月 3 1 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 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 5 %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 7 5 %摊销。

此处一般企业是指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 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 业。

(二)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 0 0 %在税前摊销。

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收人总额的比例达到5 0 % 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 4 5 7 4 - 2 0 1 7 )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人总额 按 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 照 《财政 部国家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 税 〔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 税 [2018] 6 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加计扣除

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加计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 0 0 %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 料留存备査,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 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 资 用 途 (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五)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 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 (2018] 6 4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 用实际发生额的8 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究 开发费用2 / 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其他项目加计扣除

(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 0 0 %加计扣除。

(七)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 1 0月 1 日至2022年 1 2月 3 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 0 0 %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 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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