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补提分录
#01企业所得税的补交分录①、确认补交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②、缴纳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③、以前年度的利润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录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24.11.07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权可以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扣除?对这个问题今天网络上看到某地税务机关官方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看到不少财务人员很疑惑,认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折旧不能扣除没有道理,因为这是企业实实在在发生的支出,对方开具了合法的发票,为什么不能扣除?下面就这个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分享。
一、税务机关的答复有错吗?
个人认为税务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回答没有错。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从谨慎性出发,回答税法的主要政策规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个人认为,如果可能回答更接地气一点,新的企业租赁准则出台以后,可以提醒纳税人这是一个税会差异问题。这种情况企业计提的折旧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是允许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为什么说固定资产租赁与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属于税会差异问题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新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是目前我们企业所得税关于折旧的扣除又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这种情况就产生了税会差异。
三、实务中企业如何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问题?
既然是税会差异,这种情况只能通过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实际上如果是属于过去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方式,这种短期租赁按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记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与新的企业会计租赁会计准则计提的折旧金额应该是一致的,绝大多数情况应该不会有什么区别。如果有差异,应该作为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特别提醒财务人员,税务机关的答复并不是说经营租赁费用不能扣除,税务机关答复的背景是过去会计核算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做出的原则性回答,企业计提的租赁固定资产使用权折旧在租赁费用限额内是允许扣除的。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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