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利息费用扣除

更新时间: 2024.09.19 11:07 阅读:

一、案例背景

小张、小王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20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首次出资为小张、小王各50万元, 合计首次出资额100万元。

A公司章程规定,小张、小王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齐后续全部出资。

2021年1月1日前,如果小张、小王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出资400万元的义务,则A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中有何影响?

二、案例解答

如果A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企业每一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2) 企业整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三、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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