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交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5 02:04 阅读:

2023年第175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建筑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政策规定。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特殊规定

1.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人、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出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未提供上述报告表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

(2)不能提供上述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二、预缴方法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就地分期预缴。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就地分期预缴。

三、汇算清缴

(一)政策规定

1.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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