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所得税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11.08 07:37 阅读:

赋税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赋税是古代中国王朝成立和维护统治的一大重要支柱,赋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一种政策措施。

当私有制出现在中华大地上的时候,就已经为赋税提供了成长的温床,而当国家一旦建立起来,赋税就已经有了强制征收的名义。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根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根据的财产税,即户调;以田亩为根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及以成年男子为根据的徭役和兵役;关税市税等林林总总的其他杂税。

中国的赋税自夏代就已经开始了,但是只是以类似于税的概念的产物存在的,即为“贡”,据字面意思可理解为贡赋,从贝从武,以征而收。部落或者平民根据田地产出的一定比例来进行上贡。

到了商代,贡法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实际为井田制度,将土地根据井字分为九份,外八田为八户的私田,则内一田为公田,八口共耕九田,帮助国家耕做内一田的公田,内一田即为赋税。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其实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时间到了周代,农业税助法又经过了一番整改,从助法演变成彻法,即为每个农户分出一片土地,该片土地的产出数量即为赋税,需要缴纳给王室。“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一词就是这个时期的真实写照。

春秋时期,税之一字才开始被真正提及。《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中就有出现“初税亩”一词。初税亩 是鲁国实行的以“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一项改革 ,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亩”指井田制下农民的份地,即所谓私田,与公田即领主自营地对称。税亩以前是“籍而不税”即实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领主从农民剥削来的谷物限于籍田的收获。由于农民勤于私田,怠于公作,导致西周晚年以来私田生产的发展和公田生产的衰落,贵族领主不得不废弃公田力役制,转而向农民征收私田生产物。

到了唐朝,唐承隋制,于唐武德二年推出了租庸调制。实行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唐朝的均田制根据人丁分得田地,唐初每位成年人可分得一百亩土地。所分得的田地分为两类:口分田和永业田。

口分田为没有继承权性质的土地,是属于粮田,占所分得田地的80%。得田人死后,这部分土地是需要上交的,以备新丁再分配。

唐德宗建中元年,为了解决朝廷的财政困境,在宰相杨炎的主导下唐朝政府正式开始推行“两税法”。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有关赋税方面,唐高祖武德二年,皇帝下诏天下百姓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有关劳役方面,每个成年男性每年则需替国家服劳役二十日便可。

“两税法”虽然将“租庸调”的赋税和劳役加以合并分两次缴纳,但久而久之政府便慢慢将税收制度改革的来历忘得一干二净,导致税收项目混杂一团。

唐朝末年,因为统治集团生活的日益腐化和藩镇割据形成的天下混战局面,中央政府财政支付愈来愈多,入不敷出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

每年在征收完两税之后,遇到政府要用钱和劳役的情况,免不了又要重新作出“力役之征”和“布帛之征”,然而这两个项目在两税中早已征收,现在再次对这两项作出征收势必加剧百姓负担。

北宋神宗时,王安石为解决以往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于熙宁五年坚决推行的税收方法,其主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肯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要内容为:对各州县耕地作出清查丈量,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根据地势、土质等前提编

1581年,明朝张居正为了增长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

至此,中国的税收由实物开始慢慢转向货币。

而到了清朝雍正时期,则开始实行摊丁入亩改革政策,废除人头税。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

摊丁入亩的实施,直接导致中国人口的爆炸性增长,突破3亿大关,再到道光十四年全国人口突破4亿,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为10亿),奠定了中国人口大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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