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所得税筹划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9.18 00:43 阅读:

昨天向大家分享了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的相关政策分析,今天我们继续来看企业内部食堂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

【税前扣除问题及其处理建议】

内部食堂福利费用列支的依据是合法票据。企业将福利费用支付给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或入驻餐饮公司,均可取得正规的餐饮业发票并据以入账。但企业内部食堂无权使用发票,企业在列支内部食堂费用时就相对复杂。分述如下:

(1)若企业内部食堂独立核算,企业支付食堂的经费补贴,可用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入账列支。而内部食堂应建立独立的账务系统,核算其收支行为并备查。账务处理分述如下:企业给食堂拨付费用或为食堂购置设施、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等,在企业账上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一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若让职工负担部分餐费,企业要先扣减员工饭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转交员工饭费给食堂,借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贷记“银行存款”。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计入“伙食收入”,日常的各种柴米油盐及原材料支出计入“伙食成本”,其票据入账要求与不独立核算的内部食堂相同。

(2)若企业内部食堂不独立核算,其支出并入企业大账核算、入账票据细分如下:

1)对于工业产品,如在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的油盐酱醋等,依据商场开具的商业发票入账。因这些工业产品都是应税商品,没有正规发票,则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2)对于农副产品,如青菜、米面、牛羊肉以及鲜活鱼类等,要区别几种情况取得发票。第一,在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可以直接取得商业零售发票入账。第二,通过蔬菜公司配送,也可以取得正规发票入账。第三,农贸市场或集市,取得发票的方式有二:一是农贸市场或集市管理部门出具购买凭证,如苏州,企业内部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持采购清单让市场管理部门盖个章,就可据以入账,当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可。二是若市场管理部门不给盖章,或当地税务部门不认可这些“白条”,企业只能损失一些税点,到相关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据以入账。

企业内部食堂列支费用,凭证是关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职工内部食堂经费补贴的税前扣除,税法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但在实务中企业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14%这个总体标准,所有的福利费用加在一起不能超标,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实事求是,内部食堂发生的费用要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并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也会遭到纳税调整或其他处罚。一般情况下,非独立核算的食堂不允许经手货币资金,由企业财务代为管理并进行账务处理。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借记“财务往来”,贷记“伙食收人”;采购各种柴米油盐等原材料,借记“库存商品”,贷记“财务往来”,领用时借记“伙食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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