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概述

更新时间: 2024.11.06 01:36 阅读:

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按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税收与国家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国家是税收征收的主体,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制定,征税活动由国家组织,税收收入由国家掌握和支配。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补偿其在提供公共商品过程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耗费,同时利用税收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广泛影响引导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马克思)征税的三大目的:补偿提供公共商品的成本、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

从征收形式看,税收经历了从实物、劳役税到货币税的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来自农业收入,以实物形式为主(交公粮),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要向国家交付土地税、人头税等,此外还要服劳役,即无偿地向国家提供劳务,如修路、建筑军事工程和宫殿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形式(一般等价物)课税逐渐代替了传统的以实物、劳役形式的课税。

从税收类型看,农业社会的税收主要是直接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展,以交易额为对象课征的间接税逐渐成为主导性的税类。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避免税收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和缓解收入分配上的矛盾,以所得税为主的现代直接税又成为主要的税类。

税收存在的依据

科学地说明税收存在的依据,对于把握税收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17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为“公需说”、“交换说”和“经济调节说”。

“公需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房学派(重商主义的一种)的奥布利支、克洛克和法国的波丹。这种学说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费用支出,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换言之,国家及公共团体为充实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纳税。

“交换说”产生于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重商主义者霍布斯、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这种学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提供金钱,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

“经济调节说”亦称“市场失灵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理论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西方社会的市场机制往往失灵,难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财富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增长,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手段,调节宏观经济运行。

税收存在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活动主要表现为为社会提供公共商品,以满足公共需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其效率价格为零,这就决定了这类商品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足以补偿成本的资金,而这种成本补偿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政府活动无法维持,因此,税收就成为政府以非市场方式取得收入,为公共商品的供给提供资金保障的基本手段。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并课征税款,社会公众取得政府服务的“利益”并支付税款的角度看,税收可以称为公共商品的“价格”,即它体现以政府为一方,社会公众为另一方的整体“交换”关系。

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课税能矫正市场失灵,改善资源配置状况,产生增进社会福利的正效应,因此,税收能够促进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烟酒等奢侈品重税,医药、高科技等轻税。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难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而社会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对保证一国的社会和经济稳定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应当通过政府干预来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状况。由于税收影响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是政府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进行调节的有力工具。调节收入分配!

最后,市场经济的运行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造成诸如经济结构扭曲、价格水平不稳定和难以保持充分就业等问题,从而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现代政府担负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均衡发展,为此,需要运用各种财政手段进行结构性和“反周期”性的调节,税收即为主要的财政调节手段之一。以差别税率引导经济行为,以增税或减税影响总供需关系等,有助于政府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自动稳定器(累进税)和相机决择→平抑周期性经济波动!

税收的形式特征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强制力,以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令为依据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使财政收入具有必要保障,避免因公共商品上的“搭便车”行为而使公共需要无法满足。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征税并不直接以向纳税人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商品或向纳税人分享相应的公共商品利益为依据,既不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就国家与纳税人的具体关系而言,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无偿的,而纳税人消费公共商品也是无偿的。二是指国家征税与纳税人受益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直接偿还关系。即尽管税收最终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国家征税时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税款征收入库之后也不直接以某种方式返还给纳税人个人。这是与公共商品的性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客观要求相一致的。国家所征税款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直接归还给纳税人。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按事先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和课征办法等实施征税。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预定的标准缴纳税款,不得违反。同样地,国家也要按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税收的固定性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使政府活动的必要支出得以保证。

税收要素(对谁征、征什么、征多少)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按税法规定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明对谁征税。纳税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在民事上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或居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非营利性的公益团体。

负税人:是税款的最终承受者。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而在税负可以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只起缴税作用,并不应缴税而减少其收入,因此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离的。

与纳税人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实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法除规定纳税人以外,有时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国家一般在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时,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如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通过手续费返还和惩罚措施确保扣缴义务人扣缴)。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即课税客体。它表明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观目的物。一般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可以是物品、收入或行为等多种内容。曾经中国的灶税、荷兰窗户税、彼得大帝时期的胡须税。

不同的课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税种与税种的区别以及税种的名称通常取决于不同的课税对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课税对象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土地和人丁;而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商品销售收入、增值额或营业额,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利润、股息、利息、地租、工资等。应当指出,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并不一定能成为现实的课税对象。现实课税对象的选择往往要考虑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稳定地取得,以及征管水平等因素。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缴纳税额时的课税基础,也称为税基,它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的重要的因素之一。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按价值量计算(从价税),如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增值额等;另一类按实物量计算(从量税),如重量、面积、容积等。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即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有的税种课税对象的范围较广,征税的品目较为复杂,将课税对象进一步划分为税目有利于明确征税的具体界限,并可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税率,进行经济调节。在税目设计上,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单一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的方法。这这种方法又具体分为正列举法和反列举法,前者指凡列举的税目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后者指凡列举的品目不征税,未列举的要征税。二是“概括列举法”,既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三,税率(具体的征收税款的比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应按一个比例征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可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两类。统一比例税率是在一个税种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在一个税种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差别税率可按产品、行业或地区设计。例如:企业所得税统一25%,营业税按行业有区别,最低3%,最高20%,娱乐业20%。按产品分类的消费税,最高的是甲类卷烟56%的比例税率,最低的比如汽车轮胎5%等。

比例税率计征简便,并且同类征税对象等比负担,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因而应用较为广泛。其缺陷是有悖于量能负担原则,且税负具有累退性。

2,累进税率(特殊的比率税率,是比率税率改进而来,是对价格征收)

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因计税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在课征对象的数额达到适用高一级税率时,对课税对象的全额均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税,即课税对象全部数额均按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计税。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在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就其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即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可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其全部应纳税额是各等级部分应纳税额之和。

累进税率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主要适用于所得税,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3,定额税率(针对定额从量税种)

定额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而不采取征收比例的形式。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计税方便,且税款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但税负不尽合理,只适用于少数税种或某些税种中的部分税目。

从价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从量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除了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类型外,税率有时还采取加征的特殊形式,包括加成征税和加倍征税。

加成征税是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若干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为10%。加倍征税则是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加征一倍为100%。税收加征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其经济活动起限制作用。

四,减税免税

税基×税率=税额

减税免税:是依据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少征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予征税的优惠规定。减免税的形式多样,一般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对具体项目列举减免或对课税对象规定起征点、免征额,以解决普遍性照顾问题。其中,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税率式减免:是指将原定税率降低一定幅度,征税时按降低后的税率计征所实现的减免税,也是主要用于解决普遍性照顾问题。

税额式减免:是指对课税对象先按统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定数量的税额而实现的减免税,主要用于解决个别性照顾问题。

五,其他要素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纳税环节的确定,关系到税制结构和整个税收体系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财政利益的分配;也关系到是否便利纳税人交税等。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及时依法纳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它是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纳税期限的确定,一般应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应纳税额数量的大小。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税收制度中本着方便征纳,有利于对税款源泉控管的原则,通常要在各税种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税收分类

1,商品税

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的交易额和交易量为课税对象的税类。

商品税课征普遍,税款不受课税对象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征收管理较为方便,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但商品税会影响课税商品的价格,同时从价征收的商品税本身也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2,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为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所得税可以量能负担,即所得多的多征税、所得少的少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能对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但所得税受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制约,同时征收成本较高,要求税务机关有较强的征管能力。

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税、资本利得税一般也划入此类。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类。

财产税的税基较为固定,收入比较稳定,同时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为许多国家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所采用。

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占有或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自然资源与财产的区别在于,前者为非人类劳动创造物,而后者为人类劳动创造物。征收资源税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外,还能够促使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调节纳税人因占有或使用自然资源的不同情况而形成的级差收益,例如对土地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使用等征税。

属于资源税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特定的经济或社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这类税种的设置有较强的选择性。政府课征这类税收,有的是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有的则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府目标。

中国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即属于行为税。

6,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税收负担不能转嫁或难以转嫁的税种,在这类税种中,国家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其间没有第三者介入。一般认为对个人收入、企业利润、财产等课征的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等为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一般存在着税负转嫁的税种。在这类税种中,由于在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国家与负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间接关系。通常把以商品、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等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关税、营业税等,称为间接税。

7,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税金构成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附加,称为价外税。与此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

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价内税的负担是不透明的,价外税的负担是透明的。如中国的消费税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8,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标准,实行比例课税或累进课税,作为计税依据的价值额,可以是销售额、营业额,也可以是所得额。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从价计税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主要优点是开征范围广,凡有价格计量的情况,都可以从价计征。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为计税标准,如重量、面积、容积、辆数、个数等,适用于特定税种或特定的课税对象,如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少数税目,即为从量税。其优点是便于计征和管理,收入不受价格变化影响,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对稳定。主要缺点是调节范围有一定限制,一般只适用于计量单位明确,实物形态易于把握的课税对象。

9,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中央税:指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由中央政府掌握的税收。我国典型的中央税有:消费税和关税。

地方税:指税收立法权或管理权、收入支配权由地方政府掌握的税收。我国典型的地方税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共享税:是收入按一定形式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收。我国典型的共享税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般将收入规模大、调节功能强的税收作为中央税或共享税,而将税源具有地域性、税基具有非流动性、收入规模相对较小的税收作为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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