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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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在税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东向企业借款,以弥补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这其中就会涉及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浅谈下个人的看法。
先说结论,股东给企业借款,借款利息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两方面的限制:首先是利率的限制,即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其次借款本金比例的限制,即借款本金不能超过权益投资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金融企业为5:1,非金融企业为2:1。
简单举个例子某企业股东对企业的权益投资也就是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如果该企业资金不足,股东借款支持企业发展,如果股东借款的利息想在税前扣除 ,首先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其次如果该企业为金融企业那么股东给该企业的借款本金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同理如果该企业为非金融企业,那么借款本金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我们再看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这其中的第二条,即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再结合国税发[2009]2号《财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中的相关规定,不难得出结论,股东给企业借款时首先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借款利息定价要公允,能反映市场真实利率,一般也就指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其次不能弱化资本,不能是债权占据了企业资本的主导地位,同时也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借款利息逃避缴纳所得税。
另外在股东借款实务中还要注意一点,即股东应缴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股东借给企业相当于应缴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相关法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 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向企业借款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笔者的一些个人见解,不知道小伙伴们弄清楚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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