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增资需要交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9.18 04:32 阅读:

如果仔细阅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会发现,并无任何条文要求投资者对“增资”的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道理也非常明显,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所得”而征税,“增资”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并无“所得”;对被投资企业而言,获得的是注册资本,也并无“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也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不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此看来,似乎增资并不涉及任何税务的问题。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站在投资者和创始人的角度,增资与受让股权都是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受让股权需要征税,而增资无需交税,那么创始人大可完全通过增资方式(甚至低价增资方式),而非转让股权方式让投资者进入公司。因此,有关税务机关开始介入。

国内投资者低价增资

由于实务中存在普遍的通过增资来避税的情形,多地税务局(如宁波、湛江等)认为,“对于评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假设某一人有限公司(个人股东甲)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乙拟获得公司50%股权,有两种方式:

(1)股权转让:甲转让50%股权给乙,对价为50万元人民币;

(2)增资:乙需要向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才能获得公司50%股权。而乙如果想通过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0万元就获得50%的股权,就构成低价增资,稀释了原来的股权。

站在甲的角度,甲应获得的股权份额(乙认缴50万元应当仅能获得33.3%股权,甲股权变为66.6%)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在乙低价增资的情况下,甲实际获得的股权为50%)份额少,减少了约16.6%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因此甲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江苏省税务局在官网答复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情形,不属于“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的观点可以解读为:增资不属于股权转让,低价增资无需按照低价股权转让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但这也仅仅只是解读,江苏省税务局并未明确如此表述。如果有朝一日江苏省税务局再出另一条答复要求低价增资交税,也不会构成对上一段答复的推翻。因为“增资”本来就不属于“股权转让”,结论也仅仅是“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说“无需交税”,也可以另找一个条目作为法律依据要求交税。

低价增资无需交税也有道理:尽管当事人可能存在以增资方式逃避税款的行为,但实际上这部分的税款已经固定,不会造成税款的流失。后续如该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其股权原值更低,缴纳的税款包含了此前逃避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低价增资

上述逻辑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却不适用。由于对外国投资者适用的税率通常低于中国的投资者(且可能存在税收协定),如果在本次增资中不要求原中国个人股东缴纳税款,此后即使外国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由于税率更低,也会造成税款的流失。但是目前而言,暂未检索到有关税务部门要求对外国投资者低价增资按照股权转让缴纳税款的案例。

因此,针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的情形,实务中也有建议采取先低价增资稀释股权,再受让原个人股东股权的方式,来减少税款的缴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股权(无论是以增资还是股转方式),需要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外商投资初始报告表》规定低于评估结果的90%,要作出说明。

虽然目前商务主管部门对交易是否经评估作价并未严格监管,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未按照10号文的约定进行评估作价并不会影响交易的工商变更等手续。但从合规角度考虑,这个规定仍会在一定程度限制外国投资者低价增资。

依据:

Ø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第十四条第一款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Ø 江苏税务局于2019年7月5日的答复:

问题: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链接: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48205ec7274f13bef5f22c30ae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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