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24 阅读:

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企业产生纳税义务的四个重要日期分别是开具发票的当天、收取工程款的日期、合同确定的工程付款日期和建筑服务完工日期。

1.预收工程款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发包方应该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预付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二)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2017年58号文的将其修订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此可见单纯收到工程预收款并不产生纳税义务。那预收款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1)收到预收款时,如果开具带税率或征收率的发票,开票之日,就开票金额发生纳税义务。

(2)建筑企业与业主就预收的工程款在工程进度结算中抵扣或者已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的,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之日就抵扣金额发生纳税义务。

(3) 建筑企业没有与业主就预收的工程款实际或者约定抵扣的,竣工之前也未开票,工程竣工之日发生纳税义务。

2.工程进度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产生纳税义务的四个重要日期分别是开具发票的当天、收取工程款的日期、合同确定的工程付款日期和建筑服务完工日期。建筑企业与业主进度结算时点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主要看进度结算是否满足“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指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建筑服务竣工,进度结算只是建筑企业与业主对工作量的确认,并不表明业主就必然付款,例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所以说进度结算并不必然导致付款。

(1)如果进度结算同时开票,开票之日,就开票金额发生纳税义务。

(2)如果进度结算同时收款,收款之日,就收款金额发生纳税义务。

(3)如果合同存在关于付款或者进度结算付款的时间安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即使当天没有付款,也产生纳税义务。

(4)进度结算已经收款、开票或者达到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开票和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中三者约定时间较早的当天

(5)存在预收账款的情况下,同时没有开票、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日期,进度结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业主扣款的当天。如果竣工前没有扣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3.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首先看是否已经开具发票,如果开具发票,那开票之日就是质押金、保证金发生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没有开票,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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