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缴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4:28 阅读:

一、滞纳金和罚款

这两项是最轻的,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二、停止发票供应和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等

对于企业拒不补缴税款的,税务局有权停止发票的供应,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等

三、列入“非正常户”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面临更多的惩罚措施

具体影响:

(一)由非正常户或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联合惩戒措施

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上述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全国范围内开办新公司或股权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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