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所得税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 2024.09.19 05:08 阅读:

戒色和尚:胡施主,贫僧有礼了!鄙寺山门年久失修,施主多行方便,可谓有舍便有得,施主可知,企业捐赠可以抵扣所得税噢![灵光一闪]

胡老板:大师不仅佛法修为高,税法修为更高,好好好!张会计,打款!

张会计:老板,此事有疑,问老白先!

老白:[打脸]出家人不要打诳语!

直接向捐赠寺庙,不能抵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捐赠途径不合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受捐主体不合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企业给寺庙捐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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