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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360度家庭财富管理》第三十一篇(连载)
第十章第二节
各国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案 例
赵先生家是典型的“联合国”家庭,赵先生本人在中国境内经营企业,拥有中国国籍;赵先生和妻子早年在加拿大读书的时候相识,赵先生的妻子拥有加拿大国籍;赵先生的大儿子定居英国,目前在英国全职工作;赵先生的二儿子目前在澳大利亚做生意;赵先生的女儿在美国出生,拥有美国国籍,现在在美国读大学。赵先生一家五口涉及了五个国家,这五个国家对于税收居民身份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1.什么是税收居民?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3.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4.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5.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6.英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问题 1
什么是税收居民?
解析
税收居民是指依照某个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在该国或地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实体。各个税收管辖区均在税法中规定了对于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税收居民身份我们也可以通俗地理
解为“税籍”,而“税籍”不同于国籍,比如一个人持有中国国籍,却有可能是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
国籍不等于税收居民身份。在第一节中,我们提到了税收居民身份这个概念。有人误认为持有了一国国籍,就一定是这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或者不持有一国国籍,就一定不是这个国家的税收居民,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一个人有可能持有中国国籍,却是海外某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反之一个人持有海外某个国家的国籍,也有可能是中国税收居民。跨境高净值人士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如果一个人同时符合中国和海外某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判定,那就可能需要引人双边税收协议,甚至需要双方的主管税务当局进一步协商解决。因此,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一件专业且复杂的事情,建议咨询个人的税务师或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做出专业的认定。
问题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析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特指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明确引人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作为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二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关于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
主要包含以下两点:一是在我国境内是否有住所,二是在我国境内的居住时间。而这里所称的“住所”,也不同于我们的房产或住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如何定义习惯性居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住所”的定义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标准,是一个范围较广,同时内涵相对较宽泛的概念。
以上仅是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每个国家或税收管辖区对其税收居民都有自己的判定标准。如果一个人既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又符合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则需要参看双边税收协议,结合综合情况判断。
问题3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析
根据美国相关规定,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该申报年在美停留超过31天,并且三年以内的加权平均超过183天(申报年在美停留的每一天都算,申报年前一年算1/3的天数,申报年的再前一年算1/6的天数,累计超过183天)。
第一个条件和第二个条件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第三个条件相对比较抽象,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林女士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美国绿卡持有者。2019 年她在美国停留120天,2020年她在美国停留 123天,2021年她在美国停留90天,那么根据规定,林女士三年以内的加权平均天数为;90+123x1/3+120x1/6=90+41+20-151(天),151天小于183天因此,不拥有美国国籍、不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停留天数也不满足条件的林女士,在 2021 年不满足美国税收居民的条件。
问题 4
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析
在加拿大,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和视同居民。判断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时候,需要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来考虑,并参照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黑风集团@邱春鸣
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与加拿大的关联,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如俱乐部会员、宗教组织成员、驾照等)都是考量因素。
此外,还有视同认定规则,视同认定规则适用于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在183 天以上。
如果一个人既符合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又符合其他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引人“加比规则”来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问题 5
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析
一般情况下,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需要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普通法下,澳大利亚税收居民是指在澳大利亚“居住”的个人。
需要综合考虑这个人在相应纳税年度的综合情况,包括在澳大利亚停留的意图或目的,个人的家庭、商业、雇佣关系和澳大利亚的关联程度,个人资产所在地,社会和生活安排。
成文法下,如果个人不满足普通法下对于澳大利亚税收居民的认定,但符合以下三条成文法的任意一条,仍应该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第一,在澳大利亚有住所(除非被认定在境外有永久性住所):第二,在澳大利亚一个纳税年度住满183天(除非被认定在境外有住所,并且没有在澳大利亚长期居住的意图);第三,参加澳大利亚退休金计划的个人或其配偶,或16 岁以下的子女。
问题 6
英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析
如果满足英国税收居民测试的任意一条,同时不满足非英国税收居民测试的所有标准,那么就满足了英国税收居民自动测试。
英国税收居民测试包括:一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183天在英国:个人唯一的“家”(home)在英国,一年中至少91天在英国;在英国全职工作365天(全职工作特指在英国每周平均工作超过35个小时);去世前三年是英国税收居民,在英国有“家”。
非英国税收居民测试包括:如果前三个税务年度是英国税收居民,在该纳税年度,在英国停留时间少于16 天;如果前三个税务年度不是英国税收居民,在该纳税年度,在英国停留时间少于46天;如果该纳税年度在海外全职工作,在英国工作的天数少于31天(这里特指在英国每天工作超过3个小时),在英国停留时间少于91天;去世的前两年不是英国税收居民,该年度在英国停留少于46 天。
专家建议:
国籍并不一定等于税收居民身份,税收居民身份是判断一切纳税义务的基础。尤其对于既符合A国/地区又符合B国/地区的跨境人士而言,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一件专业且复杂的事情,建议寻求专业税务/法律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对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筹划或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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