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当地预缴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9.19 07:31 阅读:

案例:我们是贵阳的一家分公司,总部在外省,所得税由总部汇算分配。我们分公司去贵阳之外的区域安装电梯(昆明、重庆、成都),是否需要在外地预缴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该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的收支,是汇总到分公司进行所得税的分配预缴的,不需要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各施工项目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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